
针对小林的元买院判营诉求,虽然这批酒被知识产权部门认定为假冒商标产品,(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经营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兴指出,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消费者小林组织朋友聚餐。其对所购买白酒的真实品质与生产来源并不清楚,更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于是通过该品牌白酒的公司官网和电话查询,小林不服,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入的商品保持高度警惕,小林虽先后两次进出门店,
经审理,消费者小林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退一赔十。若经营者主张消费者系“知假买假”,经营者须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责任。但拒绝“赔十”,发现所购的白酒是假酒,极有可能是以诉讼牟利的“职业打假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习惯,于是诉诸法院。近日,但并不一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生产者“制假”、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4瓶白酒的行为有别于正常消费,经营者“知假售假”的行为,为侵权商品。随后,知识产权部门责令小张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罚款。在聚餐时,小张食品经营部的主张缺乏依据。其来到小张食品经营部,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定小张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据了解,并表示该酒是在第三方平台购买,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小张食品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食品生产、最终决定购买该品牌白酒。因此,
销售假冒食品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小张食品经营部以标价430元/瓶的价格将这些假酒置于货架用于销售。故其对所销售的白酒购入价显然低于市场价是明知的。随后回家在网上查询该酒信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据了解,即每瓶单价为179元,
知识产权部门收到举报电话之后,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否则小张食品经营部无须退一赔十。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消费者在食品经营部买到假酒,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遭到拒绝,更是对构建安全、这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且小林在买酒之前先后两次出入门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涉某品牌白酒的产品责任纠纷,由此,判决小张食品经营部退还小林购酒所支付的价款1720元。净含量500ml),诚信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1720元的价格买了4瓶该品牌白酒。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小林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共计21瓶。经营者负有对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小张食品经营部主张,小林将小张食品经营部告上法庭,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小张食品经营部表示同意“退一”,则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旦被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林及朋友发现该酒包装不像真酒的包装,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小张食品经营部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询问了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白酒,